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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作者:郁明洁 发布时间:2008-02-13 17:14:49 来源:塔里木乡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畅通,根据《巴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凡在我乡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乡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乡道养护由县交通局养路队负责,受县交通局的领导和监督;村道养护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各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乡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实际,拟定村级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各村实施日常养护工作,保证村级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负责筹措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维护村级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村级公路的行为。
    第六条  各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各村要配备管护人员,接受乡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村道路按每1—3公里1人,人员由各村委会推选,一村一名,库万库勒村为二到三名,养护人员工资由乡财政发放。以上管护人员情况报乡村公路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3、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路面无积水;
    4、桥面排水畅通,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漏水现象,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八条 村委会对村级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修复,并应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九条 除进行村级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村级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棉杆,和泥(水泥沙石料)、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5、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村级公路及村级公路用地,必须经县交通局、乡政府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村级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村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村级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为:路缘砖以外6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乡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并签定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县交通局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有以下筹集方式:
    1、县级财政拨款部分全部用于村级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
    (1)州、县交通部门给予村道养护每年每公里2000元;
    (2)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3)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资金,用于村级公路养护管理。
    2、乡村自筹部分作为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费用。
    (1)乡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资金;
    (2)通过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3)乡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4)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5)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6)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7)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六条 乡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要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十七条 乡政府将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对各村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各村政绩评比的一项内容。
    第十八条 各村要配备养路人员并开展公路养护工作,对不成立组织未开展养护工作的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及资金一概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 乡政府对各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乡政府每年对各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评比前三名的村及个人分别给予xxx元、xxx元、xxx元的奖励,对评比后两名的取消全年政绩评先资格,并酌情缩减次年的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村按百分制对各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养护人员工资按照养护责任到位率实行扣劣奖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塔里木乡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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