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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乡农村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
塔里木乡农村饮用水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公益性工程,为加强塔里木乡自来水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期内有关供水的一切事宜由塔里木乡自来水厂(承包人)负责,自来水的一切设施维修由乡自来水厂负责。
第二条、农村自来水设施包括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和用水户用水设施。县城管网以下至入村总水表井之间的主支管道及水表井由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所产生的人工工资和维修费用由塔里木乡防病改水办公室支付。入村总水表井至入户集中水表井之间的自来水管道和设施由乡自来水厂负责维护和管理。各用水户从入户集中水表井到室内的管线和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维护,出现故障应及时与乡自来水厂联系,需更换材料时,所有费用自理,并由乡自来水厂免费安装。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水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报知乡自来水厂。
第三条、水表井内的一切设施由乡自来水厂负责,用水户不得善自进入水表井,如有必要进入检查井时,必须与乡自来水厂工作人员一起进井检查,否则按偷水处理。
第四条、水表的更换,用水户发现自家水表不正常,需更换水表时,有权要求乡自来水厂更换水表,用水户必须更换与其他用水户相匹配的水表,不得提出无理请求。水表费用由用水户自理,水表由乡自来水厂统一购买,但用水户有权让乡自来水厂出示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水表厂家的检验合格证明,乡自来水厂发现用水户水表不正常时也有权通知用水户更换水表,用水户不得无理拒绝安装更换,否则乡自来水厂有权停止供水。
第五条、如果乡自来水厂发现用水户的水表不能正常运转时,检查原因后,用水户应按上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进行收费,如果查出是用水户故意损坏或用其它手段使水表不能正常运转的,或发现用水户偷水、滴水及其他变相偷漏水行为,乡自来水厂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的5-10倍进行罚款,否则停止用水。(附:杜绝一切私拉乱接或变相私拉乱接行为,否则停止供水)
第六条、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月1日—10日)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交纳的,乡自来水厂按有关规定,自逾期之日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滞纳金(按抄表计费的总金额每日的百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第七条、用水户如逾期一个月未交供水费用的,乡自来水厂有权终止用水户的供水(另行约定的除外)。用水户再需开通供水时,应补交所拖欠的供水费及违约金,同时还应再交纳相应的供水开通费(按照县自来水公司开通费计收),即按1000元收取;逾期三个月未交供水费用的,开通费按三倍收取。如用水户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与乡自来水厂联系,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第八条、乡自来水厂发现某一个检查井的锁橇造成某一个水表不能正常运转的,该水表用户将承担处罚,或停止该用水户用水;如果检查井中所有水表都不能正常运转,乡自来水厂有权对该管线内的所有用水户进行处罚。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全天候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乡自来水厂应报请乡人民政府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乡人民政府。自来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用水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自来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自来水设施及危害自来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自来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乡人民政府和乡自来水厂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工程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它方式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
第十三条、各用水户有维护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的义务,发现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报告和乡人民政府和乡自来水厂。乡自来水厂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四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的,需事前向乡自来水厂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乡自来水厂组织施工,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损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由县水政主管部门依照《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警告和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自来水厂必须在塔里木乡人民政府的监管下,从事农村自来水经营活动。乡人民政府应与乡自来水厂签订自来水委托管理协议,以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农村自来水是一种特殊商品,乡自来水厂应与用水户签订《农村自来水供用水合同》,用水户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对“水价、水量、水费”实行村内公示。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供水单位长期正常运营,实行按每月基本水量制度,即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收取,超过的按实际用水量收取。第十八条、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塔里木乡自来水水厂自来水到户价格初步定价为3.2元/立方米,其中包括基本水价1.9元,主管道维修费0.25元,农村管水办公室工资0.1元,乡管水员工资0.4元,支管道维修费用0.2元,水损费用0.25元,其他费用0.1元(由乡防病改水办公室支付)。
第十九条、本办 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塔里木乡人民政府解释。
